ACCOMMODATION
AGREEMENT

住宿条款

格兰巴赫酒店
东京银座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1 东京银座格兰巴赫酒店(以下简称“本酒店”)与住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均应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应依照法律法规或普遍确立的惯例处理。
 2 当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无论前款规定如何,该特别约定均应优先适用。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2条 1 拟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者,须提供下列事项。此外,申请时应同意本住宿条款作为合同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申请。

  1. 住客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按附表1所列的基本住宿费标准计算)
  4.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若住客在住宿期间提出延长住宿期限(超过前款第2项规定的住宿天数)的请求,本酒店将视该请求提出之时为提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并据此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1 住宿合同仅在本酒店接受前条所述申请时方告成立。但若能证明本酒店未予接受,则不在此限。
 2 根据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后,您须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酒店规定且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的,以3天为限)的基本住宿费为上限的预付金。
 3 预付金将首先用于抵扣住客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若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7条规定的情形,则按违约金、赔偿金的顺序进行抵扣;若有剩余,将在根据第11条规定支付费用时予以退还。
 4 若未能按照第2款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预订金,则住宿合同失效。但仅限于本酒店在指定预订金支付期限时,已将此事项告知住客的情况。

(关于免缴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第4条 1 无论前条第2款有何规定,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可接受关于无需支付该款所规定定金的特别约定。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若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的定金,且未指定定金支付期限,则视为已接受前款的特别约定。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未依据本条款时。
  2. 当客房已满、无空房时。
  3. 当认定拟入住者可能在住宿方面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时。
  4. 当拟住宿者被认定符合下列(一)或(二)项情形时。
     一 《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实施不当行为等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所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简称“暴力团”)、该法第2条第6项所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简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成员时。
     (二)属于由符合前款(一)项规定的人员控制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或其董事中存在符合前款(一)项规定的人员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所属人员时。
  5. 当拟入住者有言行给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时。
  6. 当拟入住者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7. 当在住宿方面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时。
  8.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9. 当拟入住者为醉酒者等,且被认定可能对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时;或者当住客的行为或言论对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时。

(住宿客人的解除合同权)

第6条 1 住客可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若因客人的过错导致其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但根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已指定预付金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而客人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将根据附表第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但若本酒店同意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则仅限于本酒店在同意该特别约定时,已向住客告知其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情况。
 3 若住客未与本酒店联系,且在住宿当日下午6时(如已明确预先告知预计到达时间,则为该时间超过2小时后)仍未抵达,本酒店可将该住宿合同视为由住客解除并予以处理。

(本酒店的解除合同权)

第7条 1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1. 当认定住宿客人有可能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或者认定其已实施此类行为时。
  2. 当认定住宿客人符合下列(一)或(二)项情况时。
     一 属于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准成员或黑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的人员时。
     (二)属于由符合前项(一)规定的人员控制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或其董事中存在符合前项(一)规定的人员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所属人员时。
  3. 当住客的行为或言语给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时。
  4. 当明确认定住宿客人是传染病患者时。
  5. 当住宿客人就住宿事宜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6.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7. 当认定住客因酩酊大醉等原因可能给其他住客造成困扰时。
  8. 在客房内吸烟、恶意破坏消防设备等,或未遵守本酒店规定的其他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仅限于为预防火灾所必需的条款)时。

 2 当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住宿客人尚未享受到的住宿服务等,本酒店不予收取相关费用。

(住宿登记)

第8条 1 住客须在入住当日于本酒店前台登记下列事项。

  1. 住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2. 对于外国人,应提供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
  3. 出发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若住宿者拟通过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1条规定的费用,须在前款所述登记时提前出示上述凭证。

(客房使用时间)

第9条 1 住客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时至次日上午11时。但若连续入住,除抵达日及离店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2 无论前款规定如何,本酒店可应要求提供前款规定时间以外的客房使用服务。在此情况下,将收取下列附加费用。

  1. 双人房/双床房/高级双床房:2,000日元/小时
  2. 豪华双人房/转角双人房/转角大床房/小型套房:4,000日元/小时
  3. 套房:8,000日元/小时

(遵守使用规则)

第10条 入住本酒店的客人须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在酒店内张贴的使用规则。

(费用支付)

第11条 1 住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等费用明细及其计算方法,依照附表第1的规定执行。
 2 前款所述的住宿费等,请在客人离店时或本酒店提出要求时,在前台以现金、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方式支付。
 3 即使本酒店已向住客提供客房且客房已可供使用,但若住客自行决定不入住,仍将收取住宿费。

(本酒店的责任)

第12条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过程中,或因未履行该等合同而给住客造成损害时,应赔偿该损害。但若该损害非因本酒店应承担责任的事由所致,则不在此限。
 2 本酒店虽已获得消防部门颁发的合格标志,但为应对万一发生火灾等情况,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已预订客房时的处理方式)

第13条 1 当本酒店无法向住客提供合同约定的客房时,应在征得住客同意后,尽可能安排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2 无论前款规定如何,若本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应向住客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将充作损害赔偿金。但若无法提供客房并非因本酒店过失所致,则不支付补偿金。

(贵重物品及寄存物品的处理)

第14条 1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本酒店均不代为保管住客的物品(第15条第1项除外)、现金及贵重物品。
 2 住客的物品、贵重物品及现金,应由住客自行保管。可使用客房内配备或大堂等公共区域设置的保险箱。
 3 对于因住客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的灭失、毁损或被盗等造成的损害,除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酒店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上限为5万日元。但若住客未使用前款所述的保险箱,本酒店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第15条 1 若住客的行李在入住前已送达本酒店,本酒店仅在事先已同意的情况下负责保管,并在住客于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付。此外,本酒店不代为保管现金及贵重物品。
 2 若客人在退房后将行李或随身物品遗忘在本酒店,且能确认所有者身份时,本酒店应联系该所有者并征询其指示。但若未收到所有者指示或无法确认所有者身份,本酒店将自发现之日起(含发现当日)保管7天,之后向就近的警察局报案。
 3 关于住宿客人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因灭失、毁损或被盗等造成的损害,应适用前条第3项的规定。

(住客的责任)

第16条 若因住客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失,该住客应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失。

(关于计算机通信使用的免责声明)

第17条 在使用计算机通信服务期间,若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并因此给用户造成任何损失,本酒店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若因本酒店认定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本酒店及第三方遭受损失,您应赔偿该损失。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条款)

第18条 1 本条款应依据日本法律进行解释,以日语文本为正文;即使提供了仅供参考的译文,也仅以日语正文具有合同效力,译文不具有任何效力。
 2 住宿客人及本酒店同意,对于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以东京地方法院作为一审的专属约定管辖法院。

附表1

住宿费等明细(涉及第2条第1款及第11条第1款)

住宿费用 基本住宿费(房费)
(但“一晚含两餐”套餐为房费+早晚餐费,“一晚含早餐”套餐为房费+早餐费)
附加费用 餐饮费(不包含在基本住宿费中的部分)及其他使用费
税金 消费税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税种

(注) 1. 基本住宿费按本酒店提供的价目表执行。
    2. 如税法发生修订,则应按照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附表第2

违约金(关于第6条第2款)

未入住(No Show) 当天 前一天 3天前 7天前 14天前 30天前 60天前 90天前
一般 个人 100% 80% 20%
团体 10人以上 100% 100% 100% 100% 100% 80% 50% 20%
20人以上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80% 50% 20%
包场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80% 50% 50%

(注) 1.%表示违约金占基本住宿费的比例。
    2. 若合同天数缩短,无论缩短天数多少,均将收取1天(首晚)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