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MMODATION
AGREEMENT
住宿条款
格兰巴赫酒店
仙台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 仙台格兰巴赫酒店(以下简称“本酒店”)与住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均应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对于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应依照法律法规或普遍确立的惯例处理。
2 当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无论前款规定如何,该特别约定均应优先适用。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2条 1 拟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者,须提供下列事项。此外,申请时应同意本住宿条款作为合同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申请。
- 住客姓名
-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 住宿费(原则上按附表1规定的基本住宿费计算。)
-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若住客在住宿期间提出延长住宿期限(超过前款第2项规定的住宿天数)的请求,本酒店将视该请求提出之时为提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并据此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1 住宿合同自本酒店接受前条所述申请时成立。但若能证明本酒店未予接受,则不在此限。
2 根据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后,您须在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的,以3天为限)的基本住宿费为限、由本酒店规定的预订金。
3 预付金将首先用于抵扣住客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若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7条规定的情形,则按违约金、赔偿金的顺序依次抵扣;若有剩余,将在根据第11条规定支付费用时予以退还。
4 若未能按照第2款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预订金,则住宿合同失效。但仅限于本酒店在指定预订金支付期限时,已将此事项告知住客的情况。
(关于免缴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第4条 1 无论前条第2款有何规定,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可接受关于无需支付该款所规定定金的特别约定。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若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的定金,且未指定定金支付期限,则视为已接受前款的特别约定。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住宿申请未依据本条款时。
- 因客房已满(无空房)而无法提供客房时。
- 当认定拟入住者可能在住宿方面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时。
- 当拟住宿者被认定符合下列(一)或(二)项情形时。
一 《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实施不当行为等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所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简称“暴力团”)、该法第2条第6项所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简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二)属于由符合前项(一)规定的人员控制其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或其董事中存在符合前项(一)规定的人员的法人或其他团体的成员时 - 当拟入住者有言行给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时
- 当拟入住者属于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情况时。
- 当在住宿方面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时。
-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 当拟入住者为醉酒者等,且被认定可能给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时;或者当住客的行为或言论给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时。
(住宿客人的解除合同权)
第6条 1 住客可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若因归责于住客的事由导致住客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但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已指定定金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而住客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将根据附表第2所列标准收取违约金。但若本酒店同意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则仅限于本酒店在同意该特别约定时,已向住客告知其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情况。
3 若住宿客未与本酒店联系,且在住宿当日晚上9点(如已明确预先告知预计到达时间,则为该时间超过2小时后)仍未抵达,本酒店可将该住宿合同视为由住宿客解除并予以处理。
(本酒店的解除合同权)
第七条 1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 当认定住宿客人有可能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或者认定其已实施此类行为时。
- 当认定住宿客人符合下列(一)或(二)项情形时。
(一)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准成员或黑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二)属于由符合前款(一)项规定的人员控制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或其董事中存在符合前款(一)项规定的人员的法人或其他团体的成员时 - 当住客的行为或言语给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时。
- 当住宿客人属于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情况时。
- 当住宿客人就住宿事宜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 当认定住客因酩酊大醉等原因可能给其他住客造成困扰时。
- 在客房内吸烟、恶意破坏消防设备等,或未遵守本酒店规定的其他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仅限于为预防火灾所必需的条款)时。
2 当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住宿客人尚未享受到的住宿服务等,本酒店不予收取相关费用。
(住宿登记)
第8条 1 住客须在入住当天于本酒店前台登记下列事项。
- 住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 对于外国人,应提供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
- 出发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
-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若住宿客人拟通过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1条规定的费用,须在前款所述登记时提前出示上述凭证。
(客房使用时间)
第9条 1 住客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时至次日上午11时。但若连续入住,除抵达日及离店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2 无论前款规定如何,本酒店可应要求提供前款规定时间以外的客房使用服务。在此情况下,将收取下列附加费用。
- 下午2点之前,每小时1,000日元
- 下午2点以后,需支付100%的房费
(遵守使用规则)
第10条 入住本酒店的客人须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在酒店内张贴的使用规则。
(费用支付)
第11条 1 住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等费用明细及其计算方法,依照附表1的规定执行。
2 前款所述的住宿费等,请在客人离店时或本酒店提出要求时,在前台以现金、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方式支付。
3 即使本酒店已向住客提供客房且客房已可供使用,但住客仍自行决定不入住,本酒店仍将收取住宿费。
(本酒店的责任)
第12条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过程中,或因未履行该等合同而给住客造成损害时,应赔偿该损害。但若该损害非因本酒店应承担责任的事由所致,则不在此限。
2 为应对火灾等突发情况,本酒店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已预订客房时的处理方式)
第13条 1 当本酒店无法向住客提供合同约定的客房时,应在征得住客同意后,尽可能安排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2 无论前款规定如何,若本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应向住客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将用于抵充损害赔偿金额。但若无法提供客房并非因本酒店应承担责任所致,则不支付补偿金。
(贵重物品及寄存物品的处理)
第14条 1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本酒店均不代为保管住客的物品(第15条第1项除外)、现金及贵重物品。
2 住客的物品、贵重物品及现金应由住客自行保管。可使用客房内配备的保险箱。
3 关于因住客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的灭失、毁损或被盗等造成的损害,除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酒店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上限为5万日元。但若住客未使用前款所述的保险箱,本酒店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第15条 1 若住客的行李在入住前已送达本酒店,本酒店仅在事先已知悉该情况时方负责保管,并将于住客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付。此外,本酒店不代为保管现金及贵重物品。
2 若客人在退房后将行李或随身物品遗忘在本酒店,且能确认所有者身份时,本酒店将联系该所有者并征询其指示。但若未收到所有者指示或无法确认所有者身份,本酒店将自发现之日起(含发现当日)保管7天,之后向就近的警察局报案。
3 关于因旅客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的灭失、毁损或被盗等造成的损害,应适用前条第3项的规定。
(住客的责任)
第16条 若因住客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失,该住客应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失。
(关于计算机通信使用的免责声明)
第17条 在使用计算机通信服务期间,若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并因此给用户造成任何损失,本酒店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若因本酒店认定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本酒店及第三方遭受损失,用户应赔偿该损失。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条款)
第18条 1 本条款应依据日本法律进行解释,以日语文本为正文;即使提供了仅供参考的译文,也仅以日语正文具有合同效力,译文不具有任何效力。
2 住宿客人及本酒店同意,对于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以东京地方法院作为一审的专属约定管辖法院。
附表1
住宿费等明细(涉及第2条第1款及第11条第1款)
| 住宿费用 | 基本住宿费(房费)(其中,含一晚两餐的套餐为房费+早晚餐费;含一晚早餐的套餐为房费+早餐费) |
|---|---|
| 附加费用 | 餐饮费(不包含在基本住宿费中的部分)及其他使用费 |
| 税金 | 消费税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税种 |
(注) 1. 基本住宿费按本酒店提供的价目表执行。
2. 如税法发生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附表第2
违约金(关于第6条第2款)
| 未入住(No Show) | 当天 | 前一天 | 3天前 | 7天前 | 14天前 | 30天前 | 60天前 | 90天前 | ||
|---|---|---|---|---|---|---|---|---|---|---|
| 一般 | 个人 | 100% | 80% | 20% | ||||||
| 团体 | 10人以上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80% | 50% | 20% | |
| 20人以上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80% | 50% | 20% | |
| 包场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80% | 50% | 50% | |
(注) 1.%表示违约金占基本住宿费的比例。
2.若合同天数缩短,无论缩短天数多少,均将收取1天(首晚)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