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MMODATION
AGREEMENT
住宿條款
格蘭巴赫飯店
仙台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第一條 1 仙台格蘭巴赫飯店(以下簡稱「本飯店」)與住客之間所訂立之住宿條款及相關契約,均應依本條款之規定辦理;本條款未載明之事項,應依法令或一般確立之慣例辦理。
2 當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慣例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時,不論前項規定如何,該特別約定應優先適用。
(住宿契約之申請)
第二條 1 欲向本飯店提出住宿契約申請者,應申報下列事項。此外,提出申請時,應於同意本住宿條款構成契約內容後,方得提出申請。
- 住宿者姓名
-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別表第1所列之基本住宿費計算。)
-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若住客於住宿期間內提出延長住宿至前項第2號所定住宿天數以外之請求時,本飯店將視該請求提出之時點為提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並據此處理。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第三條 1 住宿契約應於本飯店接受前條所述之申請時成立。惟若能證明本飯店未予接受者,則不在此限。
2 依前項規定成立住宿契約時,請於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支付以住宿期間(若超過3日,則以3日為限)之基本住宿費為上限、由本飯店所定之預付金。
3 預付金將優先抵充旅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7條規定之情形時,則依違約金、賠償金之順序進行抵充;若有餘額,將於依第11條規定支付費用時予以退還。
4 若未能依照第2項規定,於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繳納該項所定之預付金,則住宿契約應視為失效。惟此限於本飯店於指定預付金繳納期限時,已將此事項告知住客之情況。
(免繳預付金之特別條款)
第四條 1 儘管有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本飯店得同意於契約成立後,免除支付該項所定之預付金之特別約定。
2 本飯店於接受住宿契約申請時,若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所述之預付金,亦未指定預付金之支付期限,則視同已同意前項之特別約定。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第五條 本飯店於下列情況下,得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 當住宿申請未依本條款辦理時。
- 因客房已滿(無空房)而無法提供客房時。
- 當認定擬住宿者就住宿事宜,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之虞時。
- 當擬住宿者被認定符合下列(一)或(二)之情形時。
(一) 《關於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等之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所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同法第2條第6項所規定之暴力團員(以下稱「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士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二)屬於由符合前項(一)者控制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或其董事中包含符合前項(一)者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所屬人員時 - 當擬入住者有言行對其他住客造成顯著困擾時
- 當擬住宿者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 當在住宿方面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 當擬入住者屬醉酒者等情況,且經認定可能對其他住客造成顯著困擾時;或當住客有言行對其他住客造成顯著困擾時。
(住宿客的解約權)
第六條 1 住客得向本飯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2 若住宿客因可歸責於其自身之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但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本飯店已指定預付金支付期限並要求支付,而住宿客於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之情形除外),將依據別表第2之規定收取違約金。惟若本飯店已同意第4條第1項之特別約定,則僅限於本飯店於同意該特別約定時,已向住宿客人告知其解除住宿合約時之違約金支付義務之情況。
3 若住宿客未與本飯店聯繫,且於住宿當日晚上9點(若已事先明確告知預計抵達時間,則為該時間超過2小時之時刻)仍未抵達,本飯店得視該住宿契約為由住宿客解除而予以處理。
(本飯店之解約權)
第七條 1 本飯店得於下列情形下解除住宿契約。
- 當認定住宿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之虞,或認定其已實施該等行為時。
- 當認定住宿客符合下列(一)或(二)之情形時。
甲 黑社會組織、黑社會組織成員、黑社會組織準成員或黑社會組織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乙 當屬前項甲款所述之人士所控制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或其董事中包含前項甲款所述之人士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所屬人員時 - 當住客的言行對其他住客造成顯著困擾時。
- 當住宿客人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 當住宿客人就住宿事宜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 當認定住宿客因酩酊大醉等原因,可能對其他住宿客造成困擾時。
- 在客房內吸菸、惡意破壞消防設備等,或未遵守本飯店所訂之使用規則中禁止事項(限於火災預防所需之事項)時。
2 當本飯店依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對於旅客尚未享有的住宿服務等費用,本飯店將不予收取。
(住宿登記)
第八條 1 住客須於入住當日,至本飯店櫃檯辦理下列事項之登記。
- 住宿者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 就外國人而言,其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
- 出發日期及預計出發時間
- 其他本飯店認為有必要的事項
2 若住宿客人欲以旅遊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第11條所定之費用,應於前項登記時預先出示該等憑證。
(客房使用時間)
第九條 1 住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自下午3時起至隔日上午11時止。惟若為連續住宿,除抵達日及離店日外,可全天使用。
2 本飯店得不適用前項規定,允許於該項所定時間以外使用客房。在此情況下,將收取下列附加費用。
- 下午2點之前,每小時1,000日圓
- 下午2點以後,將收取100%的房費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住宿客人在本飯店期間,應遵守本飯店制定並張貼於飯店內之使用規則。
(費用支付)
第11條 1 住宿客人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明細及其計算方法,依別表第1所載為準。
2 前項所述之住宿費用等,請於住客離店時或本飯店提出請求時,於櫃檯以現金、本飯店認可之旅遊支票、住宿券、信用卡或其他可替代之方式支付。
3 即使本飯店已向住客提供客房且該客房已可供使用,但若住客自行決定不入住,本飯店仍將收取住宿費用。
(本飯店之責任)
第12條 1 本飯店於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時,或因未履行該等契約而使住客遭受損害時,應賠償該損害。惟若該損害非因應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者,則不在此限。
2 本飯店為因應萬一發生火災等狀況,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無法提供已預訂客房時的處理方式)
第13條 1 若本飯店無法向住客提供合約所約定的客房時,應徵得住客同意後,盡可能安排其他符合相同條件的住宿設施。
2 若本飯店縱有前項規定,仍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應向住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之補償金,該補償金將充作損害賠償金。惟若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非歸責於本飯店時,則不支付補償金。
(貴重物品及寄存物品之處理)
第14條 1 本飯店絕不代為保管住客的物品(第15條第1項除外)、現金及貴重物品,無論在何種情況下皆不接受託管。
2 住客的物品、貴重物品及現金,應由住客自行保管。您可使用客房內備有的保險箱。
3 關於因住客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之遺失、毀損或遭竊等所造成之損害,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況外,本飯店應承擔之損害賠償金額以5萬日圓為上限。惟若住客未使用前項所述之保險箱,本飯店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住宿客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
第15條 1 若住客的行李於入住前已送達本飯店,本飯店僅在事先獲得同意的情況下,方會負責保管,並於住客至櫃檯辦理入住手續時交還。此外,現金及貴重物品恕不代為保管。
2 若住客退房後,其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於本飯店,且能確認所有者身分時,本飯店應聯繫該所有者並徵詢其指示。惟若未獲所有者指示,或無法確認所有者身分時,本飯店將自發現當日起保管7日(含發現當日),期滿後將移交至最近的警察局。
3 關於住客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因遺失、毀損或遭竊等所造成的損害,應適用前條第3項之規定。
(住宿客的責任)
第十六條 若因住客之故意或過失致使本飯店遭受損害時,該住客應向本飯店賠償該損害。
(關於電腦通訊使用的免責聲明)
第17條 若使用者於使用電腦通訊服務期間,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並因此遭受任何損害,本飯店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若因本飯店認定為不當之電腦通訊使用行為,致使本飯店及第三方遭受損害,使用者應就該損害予以賠償。
(準據法與爭議解決條款)
第18條 1 本條款應依照日本法律予以解釋,以日文正文為準;即使提供翻譯文本供參考,亦僅以日文正文為契約之效力依據,翻譯文本不具任何效力。
2 住宿客人與本飯店均同意,凡因本契約所引起或與本契約有關之爭議,均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專屬約定管轄法院。
附表第1
住宿費用等明細(關於第2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
| 住宿費用 | 基本住宿費(房費)(但「一晚兩餐」方案為房費+早餐及晚餐費;「一晚早餐」方案為房費+早餐費) |
|---|---|
| 額外費用 | 餐飲費用(不包含於基本住宿費內的項目)及其他使用費用 |
| 稅金 | 消費稅等相關法令所規定的各項稅賦 |
(註) 1. 基本住宿費依本飯店所提供之價目表為準。
2. 若稅法有所修訂,則應依修訂後之規定辦理。
附表第2
違約金(關於第6條第2項)
| 未入住(No Show) | 當天 | 前一天 | 3天前 | 7天前 | 14天前 | 30天前 | 60天前 | 90天前 | ||
|---|---|---|---|---|---|---|---|---|---|---|
| 一般 | 個人 | 100% | 80% | 20% | ||||||
| 團體 | 10人以上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80% | 50% | 20% | |
| 20人以上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80% | 50% | 20% | |
| 包場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80% | 50% | 50% | |
(註) 1.%係指違約金佔基本住宿費的比例。
2.若合約天數縮短,無論縮短天數為何,均將收取1日份(首晚)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