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MMODATION
AGREEMENT

住宿條款・使用規則

格蘭巴赫飯店
京都精選的住宿條款・使用規則

使用規則

為確保貴賓能享有安全且舒適的住宿體驗,本飯店依據《住宿約款》第10條,制定以下使用規則。懇請貴賓予以理解與配合。

若未能遵守本規則,本飯店將依據《住宿條款》第7條,拒絕您入住或使用飯店內各項設施。此外,對於因違反本規則之行為所導致之事故或損害,本飯店恕不承擔任何責任,敬請見諒。

  1. 基於安全管理考量,或可能對其他住客造成困擾,請勿將下列物品攜入飯店內。
    1. 犬、貓、小鳥及其他寵物(但導盲犬、輔助犬及聽導犬除外。)
    2. 會散發惡臭的物品
    3. 易燃或易引燃之物品
    4. 此外,依法規禁止持有之物品
  2. 請勿未經本飯店許可,將客房用於營業活動、作為辦公室、舉辦派對或其他非住宿用途。此外,嚴禁非登記住客入住。
  3. 除非獲得監護人許可,否則恕不接受未成年人單獨入住。
  4. 請勿在飯店內及飯店範圍內分發廣告或宣傳品,亦請勿進行商品販售等行為。
  5. 請勿進行賭博、有損風紀的行為,或做出令其他顧客感到困擾的言行。
  6. 請勿從飯店外訂購外送餐點或飲料。
  7. 請勿穿著客房內備用的睡衣、拖鞋等外出。
  8. 請勿未經本飯店許可,擅自移動、加工或改裝飯店內外各項設施及用品。此外,請勿將客房內的用品帶出客房。
  9. 請勿未經本飯店許可,於飯店內進行拍攝,亦請勿將所拍攝的照片、影片等用於商業目的。
  10. 入住期間,離開客房時請務必確認門已上鎖。在房內及就寢時,請務必掛上門閂。若有訪客來訪,請在保持門閂掛好的狀態下開門,或透過門眼確認來訪者身分。
  11. 請避免在客房內與訪客會面。
  12. 請勿在客房內使用暖氣、烹飪用具等任何明火。
  13. 此外,請勿從事任何可能引發火災的行為。
  14. 為防萬一,請確認客房入口附近的疏散路線圖及各樓層的緊急出口。
  15. 關於您住宿期間的現金及貴重物品保管,建議您使用大廳的保險箱。萬一在館內發生遺失、竊盜等事故,除因本飯店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外,本飯店恕不承擔任何責任,敬請見諒。
  16. 本飯店將自發現遺失物之日起,於飯店內保管一定期間;此後將依據《遺失物法》予以處理。
  17. 住宿費用等款項,請於退房時或本飯店提出請求時,透過現金、住宿券、信用卡等本飯店認可之方式,於櫃檯辦理支付。
  18. 恕不承擔購物費、車票費、計程車費、郵票費及包裹運費等費用。

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第一條 1 本飯店與住客之間所訂立之住宿條款及相關契約,均應依本條款之規定辦理;本條款未載明之事項,應依法令或一般確立之慣例辦理。
 2 當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慣例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時,不論前項規定如何,該特別約定應優先適用。

(住宿契約之申請)

第二條 1 欲向本飯店提出住宿契約申請者,應申報下列事項。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別表第1所列之基本住宿費計算。)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若住客於住宿期間內提出延長住宿至超過前項第2號所定住宿日期的請求,本飯店將視該請求提出之時點為提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並據此處理。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第三條 1 住宿契約僅於本飯店接受前條所述之申請時方告成立。惟若能證明本飯店未予接受者,則不在此限。
 2 依前項規定成立住宿契約時,請於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支付以住宿期間(若超過3日則以3日為限)之基本住宿費為上限、由本飯店所定之預付金。
 3 預付金應優先抵充旅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7條規定之情形時,則依違約金、賠償金之順序予以抵充;若有餘額,將於依第11條規定支付費用時予以退還。
 4 若未能依照第2項規定,於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繳納該項所定之預付金,則住宿契約應視為失效。惟此限於本飯店於指定預付金繳納期限時,已將此事項告知住客之情況。

(免繳預付金之特別條款)

第四條 1 儘管有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本飯店得同意於契約成立後,免除支付該項所定之預付金之特別約定。
 2 在接受住宿契約申請時,若本飯店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所述之預付金,亦未指定該預付金之支付期限,則視同已同意前項之特別約定。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第五條 本飯店於下列情況下,得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1. 當住宿申請未依本條款辦理時。
  2. 因客房已滿(無空房)而無法提供客房時。
  3. 當認定擬住宿者就住宿事宜,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之虞時。
  4. 當擬住宿者被認定符合下列(一)或(二)之情形時。
     (一) 《關於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等之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所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同法第2條第6項所規定之暴力團員(以下稱「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士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二)屬於由符合前項(一)者控制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或其董事中包含符合前項(一)者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所屬人員時。
  5. 當擬入住者有言行對其他住客造成顯著困擾時。
  6. 當擬入住者經明確確認為傳染病患者時。
  7. 當在住宿方面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8.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9. 當認定欲住宿者因酩酊大醉等原因,恐將對其他住宿客造成顯著困擾時,或已對其他住宿客作出造成顯著困擾的言行時。(依據《京都府旅館業法》)

(住宿客的解約權)

第六條 1 住客得向本飯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2 若住宿客因可歸責於其自身之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但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本飯店已指定預付金支付期限並要求支付,而住宿客於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之情形除外),將依據別表第2之規定收取違約金。惟若本飯店已同意第4條第1項之特別約定,則僅限於本飯店於同意該特別約定時,已向住宿客人告知其解除住宿契約時之違約金支付義務之情況。
 3 若住宿客未與本飯店聯繫,且於住宿當日下午6時(若已事先明確告知預計抵達時間,則為該時間超過2小時之時刻)仍未抵達,本飯店得視該住宿契約為由住宿客解除而予以處理。

(本飯店之解約權)

第七條 1 本飯店得於下列情況下解除住宿契約。

  1. 當認定住宿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之虞,或已認定其有此類行為時。
  2. 當認定住宿客符合下列(一)或(二)之情形時。
     一 黑社會組織、黑社會成員、黑社會準成員或黑社會相關人士,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二)屬於由符合前款(一)之人員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或其董事中有符合前款(一)之人員之法人或其他團體之成員時。
  3. 當住客的言行對其他住客造成顯著困擾時。
  4. 當明確確認住宿客人為傳染病患者時。
  5. 當住宿客人就住宿事宜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6.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7. 當認定住宿客因酩酊大醉等原因,可能對其他住宿客造成顯著困擾時。(依據《京都府旅館業法》)
  8. 在客房內吸菸、惡意破壞消防設備等,或未遵守本飯店所訂之使用規則中禁止事項(限於火災預防所需之事項)時。

 2 當本飯店依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對於旅客尚未享有的住宿服務等費用,本飯店將不予收取。

(住宿登記)

第八條 1 住客須於入住當日,至本飯店櫃檯辦理下列事項之登記。

  1. 住宿者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2. 就外國人而言,其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
  3. 出發日期及預計出發時間
  4. 其他本飯店認為有必要的事項

 2 若住宿者擬以旅遊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第11條所定之費用,應於前項登記時預先出示該等憑證。

(客房使用時間)

第九條 1 住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自下午3時起至隔日上午11時止。惟若為連續住宿,除抵達日及離店日外,可全天使用。
 2 本飯店得不適用前項規定,允許於該項所定時間以外使用客房。在此情況下,將收取下列額外費用。

  1. 下午2點前,加收房費的30%
  2. 下午5點前,加收房費的50%
  3. 下午5點以後,加收房費的100%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住宿者於本飯店內,應遵守本飯店所訂定並張貼於飯店內之使用規則。

(費用支付)

第11條 1 住宿者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明細,依別表第1所列為準。
 2 前項所述之住宿費用等,請於住客退房時或本飯店提出請求時,於櫃檯以現金、本飯店認可之旅遊支票、住宿券、信用卡或其他可替代之方式支付。
 3 即使本飯店已向住客提供客房且該客房已可供使用,但若住客自行決定不入住,本飯店仍將收取住宿費用。

(本飯店之責任)

第12條 1 本飯店於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時,或因未履行該等契約而使住客遭受損害時,應賠償該損害。惟若該損害非因應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者,則不在此限。
 2 本飯店雖已取得消防機關核發之合格標章,但為因應萬一發生火災等狀況,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無法提供已預訂客房時的處理方式)

第13條 1 本飯店若無法向住客提供合約所約定的客房時,應徵得住客同意後,盡可能安排條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設施。
 2 本飯店若因前項規定以外之原因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應向住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之補償金,該補償金將充作損害賠償金。惟若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非歸責於本飯店時,則不支付補償金。

(貴重物品及寄存物品之處理)

第14條 1 本飯店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為保管現金及貴重物品。此外,關於在入住前送達的行李之處理,應依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
 2 住客之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由住客自行保管。貴賓可使用客房內或大廳等公共區域設置的保險箱。
 3 若因住宿客之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發生遺失、毀損或遭竊等所致之損害,而本飯店依法應負責任時,其損害賠償金額以5萬日圓為上限。惟若住客未使用前項所述之保險箱,除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外,本飯店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住宿客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

第15條 1 若住客的行李於入住前已送達本飯店,本飯店僅在事先獲得同意的情況下,方會負責保管,並於住客至櫃檯辦理入住手續時交還。此外,現金及貴重物品恕不代為保管。
 2 若住客退房後,其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於本飯店,且已查明所有者身分時,本飯店將聯繫該所有者並徵詢其指示。自發現當日起算,將保管該物品7日,期滿後將向最近的警察局報案。
 3 關於住宿客之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因遺失、毀損或遭竊等所造成之損害,應適用前條第3項之規定。

(關於停車的責任)

第十六條 當住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將車輛鑰匙交由本飯店保管,本飯店僅提供停車場所,並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

(住宿客的責任)

第十七條 若因住客之故意或過失致使本飯店遭受損害時,該住客應向本飯店賠償該損害。

(關於電腦通訊使用的免責聲明)

第18條 若使用者於使用電腦通訊服務期間,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並因此遭受任何損害,本飯店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若因本飯店認定為不當之電腦通訊使用行為,致使本飯店及第三方遭受損害,使用者應就該損害予以賠償。

(準據法與爭議解決條款)

第19條 1 本條款應依照日本法律予以解釋。
 2 住宿客人與本飯店均同意,凡因本契約所引起或與本契約有關之爭議,均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專屬約定管轄法院。

附表第1

住宿費用等明細(關於第2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

住宿費用 基本住宿費(房費)(但「一晚兩餐」方案為房費+早餐及晚餐費;「一晚早餐」方案為房費+早餐費)
額外費用 餐飲費用(不包含於基本住宿費內的項目)及其他使用費用
稅金 消費稅等相關法令所規定的各項稅賦

(註) 1. 基本住宿費依本飯店所提供的價目表為準。
    2. 若稅法有所修訂,則應依修訂後的規定辦理。

附表第2

違約金(關於第6條第2項)

未入住(No Show) 當天 前一天 3天前 7天前 14天前 30天前 60天前 90天前
一般 個人 100% 80% 20%
團體 10人以上 100% 100% 100% 100% 100% 80% 50% 20%
20人以上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80% 50% 20%
包場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80% 50% 50%

(註) 1.% 係指違約金佔基本住宿費的比例。
    2. 若合約天數縮短,無論縮短天數為何,均將收取相當於1天(首晚)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