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MMODATION
AGREEMENT

住宿条款·使用规则

格兰巴赫酒店
京都精选的住宿条款·使用规则

使用规则

为确保宾客能够安全、舒适地入住,本酒店根据《住宿条款》第10条,制定了以下使用规则。恳请各位予以理解与配合。

若未能遵守本规定,根据《住宿条款》第7条,本酒店有权拒绝您入住或使用酒店内各项设施。此外,对于因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而导致的事故或损害,本酒店概不负责,敬请谅解。

  1. 出于安全管理考虑,或可能给其他客人造成困扰,请勿将下列物品带入酒店内。
    1. 狗、猫、小鸟及其他宠物(但导盲犬、辅助犬、助听犬除外。)
    2. 会散发恶臭的物品
    3. 易燃或易爆物品
    4. 此外,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
  2. 请勿未经本酒店许可,将客房用于商业活动、作为办公室、举办聚会或其他非住宿目的。此外,严禁非登记住客入住。
  3. 除非获得监护人许可,否则恕不接受未成年人单独入住。
  4. 请勿在酒店内及酒店范围内分发广告宣传品或销售商品等。
  5. 请勿进行赌博、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或做出给其他顾客带来困扰的言行。
  6. 请勿从酒店外订购餐饮外卖。
  7. 请勿穿着客房内提供的睡衣、拖鞋等外出。
  8. 请勿在未经本酒店许可的情况下,移动、加工或改造馆内外的各项设施及用品。此外,请勿将客房内的用品带出客房。
  9. 请勿未经本酒店许可在酒店内进行拍摄,也不得将拍摄的照片、视频等用于商业目的。
  10. 入住期间,离开客房时请务必确认门已上锁。在房内及就寝时,请务必挂好门闩。若有访客来访,请在保持门闩挂好的状态下开门,或通过门眼确认情况。
  11. 请勿在客房内与来访者会面。
  12. 请勿在客房内使用取暖、烹饪等明火。
  13. 此外,请勿进行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14. 为以防万一,请确认客房入口附近的疏散路线图及各楼层的紧急出口。
  15. 关于您入住期间现金及贵重物品的保管,建议您使用大堂的保险箱。万一在酒店内发生遗失、被盗等事故,除因本酒店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情况外,本酒店概不承担责任,敬请谅解。
  16. 遗失物品自发现之日起将在本酒店保管一定期限,此后将根据《遗失物法》进行处理。
  17. 住宿费等费用,请在退房时或本酒店发出账单时,通过现金、住宿券、信用卡等本酒店认可的方式在前台支付。
  18. 恕不垫付购物费、车票费、出租车费、邮票费及包裹运费等费用。

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 本酒店与住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均应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应依照法律法规或普遍确立的惯例处理。
 2 当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无论前款规定如何,该特别约定均应优先适用。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2条 1 拟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者,须申报下列事项。

  1. 住客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按附表1所列的基本住宿费标准计算。)
  4.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若住客在住宿期间提出延长住宿期限(超过前款第2项规定的住宿天数)的请求,本酒店将视该请求提出之时为提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并据此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1 住宿合同仅在本酒店接受前条所述申请时方告成立。但若能证明本酒店未予接受,则不在此限。
 2 根据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后,您须在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的,以3天为限)的基本住宿费为上限、由本酒店规定的预订金。
 3 预付金首先用于抵扣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若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7条规定的情形,则按违约金、赔偿金的顺序依次抵扣;若有剩余,将在根据第11条规定支付费用时予以退还。
 4 若未能按照第2款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预订金,则住宿合同失效。但仅限于本酒店在指定预订金支付期限时,已将此事项告知住客的情况。

(关于免缴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第4条 1 无论前条第2款有何规定,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可接受关于无需支付该款所规定定金的特别约定。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若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的定金,且未指定该定金的支付期限,则视为已接受前款的特别约定。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未依据本条款时。
  2. 因客房已满(无空房)而无法提供客房时。
  3. 当认定拟入住者可能在住宿方面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时。
  4. 当拟住宿者被认定符合下列(一)或(二)项情形时。
     一 《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实施不当行为等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所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简称“暴力团”)、该法第2条第6项所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简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二)属于由符合前款(一)项规定的人员控制其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或者属于该法人或其他团体中存在符合前款(一)项规定的人员的法人或其他团体的成员时。
  5. 当拟入住者有言行给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时。
  6. 当拟入住者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7. 当在住宿方面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时。
  8.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9. 当认定拟入住者因酩酊大醉等原因可能给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或者其言行已给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时。(依据《京都府旅馆业法》)

(住宿客人的解除合同权)

第6条 1 住客可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若因住客自身应承担责任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但根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已指定定金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而住客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将根据附表第2所列标准收取违约金。但若本酒店同意第4条第1款的特别约定,则仅限于本酒店在同意该特别约定时,已向住客告知其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情况。
 3 若住客未与本酒店联系,且在住宿当日下午6时(如已明确告知预计抵达时间,则为该时间超过2小时后)仍未抵达,本酒店可将该住宿合同视为由住客解除并予以处理。

(本酒店的解除合同权)

第七条 1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解除住宿合同。

  1. 当认定住宿客人有可能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或者认定其已实施此类行为时。
  2. 当认定住宿客人符合下列(一)或(二)项情况时。
     一 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成员、黑社会准成员或黑社会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二)属于由符合前项(一)规定的人员控制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或其董事中存在符合前项(一)规定的人员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所属人员时。
  3. 当住客的行为或言语给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时。
  4. 当明确认定住宿客人系传染病患者时。
  5. 当住宿客人就住宿事宜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6.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7. 当认定住客因酩酊大醉等原因可能给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时。(根据《京都府旅馆业法》)
  8. 在客房内吸烟、恶意破坏消防设备等,或未遵守本酒店规定的其他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仅限于为预防火灾所必需的条款)时。

 2 当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住宿客人尚未享有的住宿服务等,本酒店不予收取费用。

(住宿登记)

第8条 1 住客须在入住当日,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下列事项。

  1. 住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2. 对于外国人,应提供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
  3. 出发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若住宿客人拟通过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1条规定的费用,须在前款所述登记时提前出示上述凭证。

(客房使用时间)

第9条 1 住客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时至次日上午11时。但若连续入住,除抵达日及离店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2 无论前款规定如何,本酒店可应要求提供前款规定时间以外的客房使用服务。在此情况下,将收取下列附加费用。

  1. 下午2点前,房费的30%
  2. 下午5点前,房费的50%
  3. 下午5点以后,需支付100%的房费

(遵守使用规则)

第10条 入住本酒店的客人须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在酒店内张贴的使用规则。

(费用支付)

第11条 1 住宿者应支付的住宿费等费用明细,依照附表第1所列规定执行。
 2 前款所述的住宿费等,请在客人离店时或本酒店提出要求时,在前台以现金、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方式支付。
 3 即使本酒店已向住客提供客房且客房已可供使用,但住客仍自行决定不入住,本酒店仍将收取住宿费。

(本酒店的责任)

第12条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过程中,或因未履行该等合同而给住客造成损害时,应赔偿该损害。但若该损害非因本酒店应承担责任的事由所致,则不在此限。
 2 本酒店虽已获得消防机构颁发的合格标志,但为应对万一发生火灾等情况,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已预订客房时的处理方式)

第13条 1 本酒店若无法向住客提供合同约定的客房,应在征得住客同意后,尽可能安排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2 无论前款规定如何,若本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应向住客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将充作损害赔偿金。但若无法提供客房并非因本酒店应承担责任所致,则不支付补偿金。

(贵重物品及寄存物品的处理)

第14条 1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本酒店均不代为保管现金及贵重物品。此外,关于在入住前送达的行李的处理,应按照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2 住客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应由住客自行保管。您可以使用客房内配备或大堂等公共区域设置的保险箱。
 3 对于因住宿客人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的灭失、毁损或被盗等造成的损害,若本酒店依法应承担责任,其赔偿金额上限为5万日元。但若住客未使用前款所述的保险箱,除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情况外,本酒店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第15条 1 若住客的行李在入住前已送达本酒店,本酒店仅在事先已知悉该情况时方负责保管,并将于住客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付。此外,本酒店不代为保管现金及贵重物品。
 2 若客人在退房后将行李或随身物品遗忘在本酒店,且已查明所有者身份时,本酒店将联系该所有者并征询其指示。自发现之日起(含当日)保管7天,之后将向就近的警察局报案。
 3 关于住客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因灭失、毁损或被盗等造成的损害,应适用前条第3项的规定。

(关于停车的责任)

第16条 当住客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将车辆钥匙交由本酒店保管,本酒店仅提供停车场所,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

(住客的责任)

第17条 若因住客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失,该住客应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失。

(关于计算机通信使用的免责声明)

第18条 在您使用计算机通信服务期间,若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并因此给您造成任何损失,本酒店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若因您在使用计算机通信服务时实施本酒店认定为不当的行为,导致本酒店及第三方遭受损失,您应赔偿该损失。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条款)

第19条 1 本条款应依据日本法律进行解释。
 2 住客及本酒店同意,对于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均以东京地方法院为一审专属约定管辖法院。

附表1

住宿费等明细(涉及第2条第1款及第11条第1款)

住宿费用 基本住宿费(房费)(其中,含一晚两餐的套餐为房费+早晚餐费;含一晚早餐的套餐为房费+早餐费)
附加费用 餐饮费(不包含在基本住宿费中的部分)及其他使用费
税金 消费税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税种

(注) 1. 基本住宿费按本酒店提供的价目表执行。
    2. 如税法发生修订,则应按照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附表第2

违约金(关于第6条第2款)

未入住(No Show) 当天 前一天 3天前 7天前 14天前 30天前 60天前 90天前
一般 个人 100% 80% 20%
团体 10人以上 100% 100% 100% 100% 100% 80% 50% 20%
20人以上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80% 50% 20%
包场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80% 50% 50%

(注) 1.%表示违约金占基本住宿费的比例。
    2. 若合同天数缩短,无论缩短天数多少,均将收取1天(首晚)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