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MMODATION
AGREEMENT

住宿条款

格兰巴赫酒店
热海克雷申多的住宿条款

使用规则

 格兰巴赫热海克雷申多酒店(以下简称“本酒店”)为确保宾客能够安全、舒适地入住,根据《住宿条款》第10条,特制定以下使用规则,敬请配合。若未能遵守本规则,根据《住宿条款》第7条及第18条的规定,本酒店有权拒绝您入住及使用酒店内各项设施,且您可能需承担本酒店因此遭受的损失,敬请特别注意。

关于客房的使用

  1. 客房内的疏散路线图张贴在客房入口门背面,请务必确认。
  2. 在客房内及就寝时,请务必扣上门链(防盗扣)。
  3. 请勿在客房内使用取暖、烹饪等明火。
  4. 本酒店各设施内严禁在指定吸烟区以外的地方吸烟(若因在禁烟区域吸烟导致设施受损,将要求您赔偿损失)。
  5. 请勿将衣物挂在灯罩上,也不要将洗好的衣服等晾在灯罩上。
  6. 请勿进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7. 在浴室注水时,若因小憩或其他原因而将水龙头打开后置之不理,可能会导致热水溢出,从而引发严重的漏水事故,请务必注意。
  8. 请勿在未经酒店许可的情况下,将客房用于营业活动、办公或举办聚会等住宿以外的目的。
  9. 未经本酒店许可,请勿移动、改动或改造客房内的设施。请勿将客房内的物品及设施带出客房。
  10. 请勿将可能影响酒店外观的物品放置在窗边。

关于客房钥匙

  1. 入住期间,从房间外出时,请随身携带钥匙并确认已锁好门。
  2. 在酒店内的餐厅、酒吧消费时,如需在账单上签名,请向工作人员出示您的客房钥匙。
  3. 离开本酒店时,请务必将钥匙交还至前台。

关于访客

  1. 请在挂上门链(防盗扣)的状态下开门,或通过猫眼确认来访者。
  2. 请勿在客房内接待访客。除已办理入住登记的客人外,严禁他人留宿。

关于付款

  1. 请在退房时前往前台结账。此外,在您入住期间,我们也可能会要求您结清费用。届时,请及时支付相关款项。若您在收到本酒店的账单后仍未付款,我们可能会要求您退房。
  2. 住宿费的支付方式应采用现金、住宿券、信用卡等本酒店认可的方式。
  3. 请注意,您抵达时,我们可能会核对您的信用卡信息或收取押金,敬请谅解。
  4. 即使由非住宿客人代为支付费用,若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我们将直接向住宿客人本人追讨费用。
  5. 恕不垫付购物费、车票费、出租车费、邮票费、行李运费等费用。

关于贵重物品及寄存物品

  1. 入住期间,请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金属及其他贵重物品存放在客房内配备的保险箱(免费)中。
  2. 无论您是否入住,前台均不代为保管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以及易腐烂或易损物品等。万一上述物品发生遗失、被盗或变质等情况,除非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概不承担责任。
  3. 本酒店仅向持有寄存凭证的客人交还寄存物品。无论原因如何(如遗失、被盗等),因遗失寄存凭证而造成的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此外,对于物品交还后发生的遗失等情况,本酒店亦不承担责任。
  4. 酒店内的遗失物品,经本酒店保管一定期限后,将根据《遗失物法》进行处理。

关于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成员以及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的情况

  1. 本酒店谢绝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成员、与黑社会有关联的团体或其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入住。(若在预订后或入住期间发现上述情况,我们将立即终止您的入住。)
  2. 本酒店谢绝由反社会势力或暴力团成员控制的法人及其他团体,以及其成员入住。(若在预订后或入住期间发现上述情况,我们将立即拒绝其入住。)
  3. 若发现存在暴力、胁迫、敲诈、带有威压性质的不当要求及类似行为,我们将立即拒绝您入住本酒店。此外,若确认您曾在本酒店或其他酒店有过类似行为,我们可能会拒绝您入住。
  4. 若入住本酒店的客人因身心虚弱、药物或饮酒导致的意识障碍等原因,难以确保自身安全,或经认定可能对其他客人造成危险、恐惧或不安,我们将立即拒绝其入住。
  5. 若在馆内及客房内大声喧哗、高声歌唱、制造噪音,或其他令其他客人感到反感或造成困扰的行为,以及赌博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我们将立即拒绝您继续使用本设施。此外,若出现与上述各项类似的行为,我们也将拒绝您继续使用本设施。

酒店内禁止携带以下物品或进行以下行为,以免给其他客人造成困扰。

  1. 禁止携带狗、猫、小鸟及其他宠物。(但导盲犬和辅助犬除外。)
  2. 携带易燃或易爆物品。
  3. 携带散发恶臭的物品。
  4. 此外,禁止携带法律法规禁止持有的物品。
  5. 赌博、有损风纪的行为,或给其他顾客造成困扰的言行。
  6. 穿着客房内提供的睡衣、拖鞋等走出客房。
  7. 移动随附物品,或将其用于非原定用途。
  8. 酒店建筑物、家具、设备及其他物品的损坏、污损或丢失。
  9. 从阳台扔东西。
  10. 从酒店外订购餐饮外卖。
  11. 分发广告及宣传品、销售商品等。
  12. 未经本酒店许可,不得在酒店内进行拍摄,也不得将拍摄的照片、视频等用于商业目的。
  13. 在使用手机时,在不当场所通话或大声通话等,给其他顾客造成不适或困扰的行为。

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1 格兰巴赫热海克雷申多酒店(以下简称“本酒店”)与住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均应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对于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应依据法律法规等(指法律法规或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同)或普遍确立的惯例为准。
 2 当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特别约定时,无论前款规定如何,该特别约定均应优先适用。此外,若通过在线旅行社(OTA)或其他第三方进行预订,且该预订适用的费用、取消条件及其他预订条件与本条款不同时,应优先适用该预订条件。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2条 1 拟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者,须提供下列事项。此外,申请时应同意本住宿条款作为合同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申请。

  1. 住客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 住宿费(原则上按附表1规定的基本住宿费计算。)
  4.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若住客在住宿期间提出延长住宿期限(超过前款第2项规定的住宿天数)的请求,本酒店将视该请求提出之时为提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并据此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1 住宿合同仅在本酒店接受前条所述申请时方告成立。但若能证明本酒店未予接受,则不在此限。
 2 根据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后,您须在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的,以3天为限)的基本住宿费为上限、由本酒店规定的预订金。
 3 预付金将首先用于抵扣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若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7条规定的情形,则按违约金、赔偿金的顺序依次抵扣;若有剩余,将在根据第11条规定支付费用时予以退还。
 4 若未能按照第2款的规定,在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预订金,则住宿合同失效。但此规定仅限于酒店在指定预订金支付期限时,已将该事项告知住客的情况。

(关于免缴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第4条 1 无论前条第2款有何规定,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可接受关于无需支付该款所规定定金的特别约定。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若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的定金,且未指定定金支付期限,则视为已接受前款的特别约定。

(关于配合设施内疫情防控措施的请求)

第4条之2 本酒店可要求拟入住者根据《旅馆业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号)第4条之2第1款的规定予以配合。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会拒绝签订住宿合同。但本款并不意味着本酒店可在《旅馆业法》第5条所列情形以外的情况下拒绝提供住宿服务。

  1. 住宿申请未依据本条款时。
  2. 因客房已满(无空房)而无法提供客房时。
  3. 当认定拟入住者可能在住宿方面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时。
  4. 当拟住宿者被认定符合下列(一)或(二)项情形时。
     一 《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实施不当行为等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所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简称“暴力团”)、该法第2条第6项所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简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二)属于由符合前项(一)规定的人员控制其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或其董事中存在符合前项(一)规定的人员的法人或其他团体的成员时
  5. 当拟入住者有言行给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时
  6. 当拟入住者属于《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款第2项所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简称“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7. 当在住宿方面发生暴力索求行为,或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但根据《关于推进消除以残疾为由的歧视的法律》(平成25年法律第65号,以下简称“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第7条第2款或第8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8. 当拟入住者向本酒店反复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所规定的、可能因实施该要求而造成过重负担,并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住客提供住宿服务的请求时。
  9.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10. 当拟入住者为醉酒者等,且被认定可能给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时;或者当住客的行为或言论给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时。

(关于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说明)

第5条之2 拟入住者可向本酒店要求,若本酒店依据前条规定拒绝签订住宿合同,则须说明理由。

(住宿客人的解除合同权)

第6条 1 住客可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若因客人的过错导致其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但根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已指定预付金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而客人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将根据附表第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但若本酒店同意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则仅限于本酒店在同意该特别约定时,已向住客告知其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情况。
 3 若住客未与本酒店联系,且在住宿当日下午6时(如已明确预先告知预计到达时间,则为该时间超过2小时后)仍未抵达,本酒店可将该住宿合同视为由住客解除并予以处理。

(本酒店的解除合同权)

第7条 1 本酒店可在下列情况下解除住宿合同。但本款并不意味着本酒店可在《旅馆业法》第5条所列情形以外的情况下拒绝提供住宿服务。

  1. 当认定住宿客人有可能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或者认定其已实施此类行为时。
  2. 当认定住宿客人符合下列(一)或(二)项情形时。
     (一)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准成员或黑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二)属于由符合前款(一)项规定的人员控制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或其董事中存在符合前款(一)项规定的人员的法人或其他团体的成员时
  3. 当住客的行为或言语给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时。
  4. 当住宿客人属于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情况时。
  5. 当住宿客人就住宿事宜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时(但住宿客人根据《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第7条第2款或第8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6. 当住客反复向本酒店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所规定的、可能因实施该要求而造成过重负担,并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住客提供住宿服务的请求时。
  7.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8. 当认定住客因酩酊大醉等原因可能给其他住客造成困扰时。
  9. 在客房内吸烟、恶意破坏消防设备等,或未遵守本酒店规定的其他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仅限于为预防火灾所必需的条款)时。

 2 当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住宿客人尚未享受到的住宿服务等,本酒店不予收取相关费用。

(关于解除住宿合同的说明)

第7条之2 若本酒店根据前条规定解除住宿合同,住客有权要求本酒店说明理由。

(住宿登记)

第8条 1 住客须在入住当日于本酒店前台登记下列事项。

  1. 住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职业及联系方式
  2. 对于在日本国内无住所的外国人,其国籍及护照号码
  3. 出发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若住宿者拟通过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1条规定的费用,须在前款所述登记时提前出示相关凭证。

(客房使用时间)

第9条 1 住客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时至次日上午11时。但若连续入住,除抵达日及离店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2 无论前款规定如何,本酒店可应要求提供前款规定时间以外的客房使用服务。在此情况下,将收取下列附加费用。

  1. 下午2点前,房费的30%
  2. 下午5点前,房费的50%
  3. 下午5点以后,需支付100%的房费

(遵守使用规则)

第10条 入住本酒店的客人须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在酒店内张贴的使用规则。

(费用支付)

第11条 1 住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等费用明细及其计算方法,依照附表1的规定执行。
 2 前款所述的住宿费等,请在客人退房时或本酒店提出要求时,在前台以现金、本酒店认可的住宿券、信用卡或其他可替代方式支付。
 3 即使本酒店已向住客提供客房且客房已可供使用,但若住客自行决定不入住,仍将收取住宿费。

(本酒店的责任)

第12条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过程中,或因未履行该等合同而给住客造成损害时,应赔偿该损害。但若该损害非因本酒店应承担责任的事由所致,则不在此限。
 2 本酒店虽已获得消防部门颁发的合格标志,但为应对万一发生火灾等情况,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已预订客房时的处理方式)

第13条 1 当本酒店无法向住客提供合同约定的客房时,应在征得住客同意后,尽可能安排提供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
 2 无论前款规定如何,若本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应向住客支付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将用于抵充损害赔偿金。但若无法提供客房并非因本酒店应承担责任所致,则不支付补偿金。

(贵重物品及寄存物品的处理)

第14条 1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本酒店均不代为保管住客的物品(第15条第1项除外)、现金及贵重物品。
 2 住客的物品、贵重物品及现金请由住客自行保管。您可以使用客房内配备或大堂等公共区域设置的保险箱。
 3 对于因住客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的遗失、损毁或被盗等造成的损失,除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酒店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上限为5万日元。但若住客未使用前款所述的保险箱,本酒店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第15条 1 若住客的行李在入住前已送达本酒店,本酒店仅在事先已同意的情况下才负责保管,并将于住客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付。此外,本酒店不接受现金及贵重物品的寄存。
 2 若客人在退房后将行李或随身物品遗忘在本酒店,且已查明所有者身份时,本酒店应联系该所有者并征询其指示。但若未收到所有者指示或无法确认所有者身份时,本酒店将自发现之日起(含当日)保管7天,之后向就近的警察局报案。不过,对于食品、饮料及其他可能损害卫生环境或不适合保管的物品,即使在保管期限内,本酒店亦有权根据自身判断予以处置。
 3 关于住客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因灭失、毁损或被盗等造成的损害,应适用前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停车的责任)

第16条 当住客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将车辆钥匙交由本酒店保管,本酒店仅提供停车场所,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

(住客的责任)

第17条 若因住客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失,该住客应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失。

(关于计算机通信使用的免责声明)

第18条 在使用计算机通信服务期间,若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并因此给用户造成任何损失,本酒店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若因本酒店认定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本酒店及第三方遭受损失,用户应赔偿该损失。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条款)

第19条 1 本条款应依据日本法律进行解释,以日语文本为正文;即使提供了仅供参考的译文,也仅以日语正文具有合同效力,译文不具有任何效力。
 2 住宿客人及本酒店同意,对于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以东京地方法院作为一审的专属约定管辖法院。

附表1

住宿费等明细(涉及第2条第1款及第11条第1款)

明细
住客应支付的总金额 住宿费用 基本住宿费(房费)
(但“一晚含两餐”套餐为房费+早晚餐费,“一晚含早餐”套餐为房费+早餐费)
附加费用 餐饮费(不包含在基本住宿费中的部分)及其他使用费
税金 消费税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税种

(注) 1. 基本住宿费按本酒店提供的价目表执行。
    2. 如税法发生修订,则应按照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附表第2

违约金(关于第6条第2款)

未入住(No Show) 当天 前一天 3天前 7天前 14天前 30天前 60天前 90天前
一般 个人 100% 100% 100% 50% 20%
团体 10人以上 100% 100% 100% 80% 50% 20%
20人以上 100% 100% 100% 100% 80% 50% 20%
包场 100% 100% 100% 100% 80% 50% 50% 50% 20%

(注) 1.%表示违约金占基本住宿费的比例。
    2. 若合同天数缩短,无论缩短天数多少,均将收取1天(首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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