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MMODATION
AGREEMENT

住宿條款

格蘭巴赫飯店
熱海克雷申多之住宿條款

使用規則

 熱海格蘭巴赫克雷申多飯店(以下簡稱「本飯店」)為確保貴賓能安全且舒適地使用本飯店設施,依據《住宿約款》第10條,特制定下列使用規則,敬請配合。若未能遵守本規則,依據《住宿約款》第7條及第18條之規定,本飯店有權拒絕您入住及使用飯店內各項設施,且您可能需承擔本飯店因此所遭受之損害,敬請特別留意。

關於客房使用事宜

  1. 客房內的疏散路線圖已張貼於客房入口門的背面,請務必確認。
  2. 在客房內及就寢時,請務必扣上門鏈(防盜門扣)。
  3. 請勿在客房內使用暖氣、烹飪用具等任何明火。
  4. 本飯店各設施內嚴禁在指定吸菸區以外的地方吸菸(若因在禁菸區吸菸導致設施受損,將要求您賠償相關損失)。
  5. 請勿將衣物掛在燈罩上,或將待晾曬的衣物等晾在燈罩上。
  6. 請勿從事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的行為。
  7. 請注意,在浴室為浴缸注水時,若因小睡或其他原因而將水龍頭打開後置之不理,可能會導致熱水溢出,進而引發嚴重的漏水事故。
  8. 請勿在未經飯店許可的情況下,將客房用於營業活動、辦公室、派對等住宿以外之用途。
  9. 請勿在未經本飯店許可的情況下,移動、改動或改造客房內的設施。請勿將客房內的雜物及用品帶出客房。
  10. 請勿將可能影響飯店外觀的物品擺放在窗邊。

關於客房鑰匙

  1. 入住期間,當您離開房間時,請務必攜帶房卡並確認已將房門上鎖。
  2. 若您在飯店內的餐廳或酒吧消費時需於帳單上簽名,請向工作人員出示您的客房鑰匙。
  3. 請務必於離開本飯店時,將鑰匙歸還至櫃檯。

關於訪客

  1. 若有訪客來訪,請在扣上「門鏈(防盜門扣)」的狀態下開門,或透過門上的窺視孔(貓眼)確認。
  2. 請勿在客房內接待訪客。除已辦理入住登記者外,嚴禁他人留宿。

關於付款

  1. 請於退房時至櫃檯結帳。此外,在您入住期間,我們可能也會要求您結清費用。屆時,請立即支付相關款項。若本飯店已發出帳單卻未獲支付,我們可能要求您退房。
  2. 住宿費用的支付方式,應以現金、住宿券、信用卡等本飯店認可之方式為之。
  3. 請注意,您抵達時,我們可能會核對您的信用卡資訊,或收取押金,敬請見諒。
  4. 即使由非住宿者代為支付費用,若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付款,我們將直接向住宿者本人追討款項。
  5. 恕不代墊購物費、車票費、計程車費、郵票費、包裹運費等費用。

關於貴重物品及寄存物品

  1. 入住期間,請將現金、有價證券、貴金屬及其他貴重物品存放於客房內備有的保險箱(免費)中。
  2. 無論您是否入住本飯店,前台均不接受現金、貴重物品、有價證券、易腐爛或易損壞之物品等寄存。萬一此類物品發生遺失、遭竊或變質等情況,除本飯店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飯店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3. 本飯店僅會將託管之物品交還給持有領取憑證者。無論原因為何(例如遺失、遭竊等),若因遺失領取憑證而造成之損害,本飯店概不負責。此外,對於物品交還後發生之遺失等情況,本飯店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4. 飯店內的遺失物,經本飯店保管一定期間後,將依據《遺失物法》予以處理。

關於黑社會組織、黑社會成員以及可能違反公共秩序之情況

  1. 本飯店恕不接待黑社會組織、黑社會成員、與黑社會有關聯之團體,或其相關人士,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若於預訂後或入住期間發現上述情況,將立即終止其入住。)
  2. 本飯店恕不接待由反社會勢力或暴力團成員所掌控之法人或其他團體,以及其成員。(若於預訂後或入住期間發現此類情況,將立即拒絕其入住。)
  3. 若發現有暴力、脅迫、勒索、威壓性之不當要求及類似行為,本飯店將立即拒絕您入住。此外,若經查證您曾於本飯店或其他飯店有過類似行為,本飯店亦有權拒絕您入住。
  4. 若本飯店住客因身心虛弱、藥物或飲酒導致意識障礙等原因,難以確保自身安全,或經認定可能對其他住客造成危險、恐懼感或不安感時,本飯店將立即拒絕其入住。
  5. 若在館內及客房內出現大聲喧嘩、高歌、製造噪音,或其他令其他客人感到厭惡或造成困擾的行為,以及賭博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我們將立即拒絕您繼續使用本設施。此外,若有任何與上述各事項類似的行為,我們亦將拒絕您繼續使用本設施。

本飯店內嚴禁攜帶下列物品或從事下列行為,以免造成其他住客困擾。

  1. 禁止攜帶犬、貓、小鳥及其他寵物入內。(但導盲犬及輔助犬除外。)
  2. 攜帶易燃或易爆物品。
  3. 攜帶散發惡臭之物品。
  4. 此外,禁止攜帶依法禁止持有之物品。
  5. 賭博、有損風紀之行為,或對其他顧客造成困擾的言行。
  6. 穿著客房內備有的睡衣、拖鞋等外出。
  7. 移動隨附物品,或將其用於原定用途以外之用途。
  8. 飯店建築物、家具、設備及其他物品之損壞、污損或遺失。
  9. 從陽台拋擲物品。
  10. 從飯店外訂購餐點或飲料。
  11. 分發廣告及宣傳品、銷售商品等。
  12. 未經本飯店許可,不得於飯店內進行拍攝,亦不得將所拍攝之照片、影片等用於商業目的。
  13. 使用行動電話時,在不適當的場所通話或大聲通話等,對其他顧客造成不適或困擾的行為。

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第1條 1 熱海格蘭巴赫克雷申多飯店(以下簡稱「本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所締結之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均應依本約款之規定辦理;本約款未載明之事項,應依法令等(指法令或基於法令之規定,下同)或一般確立之慣例為準。
 2 當本飯店於不違反法令及慣例之範圍內同意特別約定時,不論前項規定如何,該特別約定應優先適用。此外,若透過線上旅行社(OTA)或其他第三方進行預訂,且該預訂所適用的費率、取消條件及其他預訂條件與本條款有所不同時,應以該預訂條件為優先適用。

(住宿契約之申請)

第2條 1 欲向本飯店提出住宿契約申請者,應申報下列事項。此外,申請時應於同意本住宿條款構成契約內容後,方得提出申請。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別表第1所列之基本住宿費計算。)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若住客於住宿期間內提出延長住宿至前項第2號所定住宿天數以外之請求時,本飯店將視該請求提出之時點為提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並據此處理。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第3條 1 住宿契約僅於本飯店接受前條所述之申請時方告成立。惟若能證明本飯店未予接受者,則不在此限。
 2 依據前項規定成立住宿合約時,請於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支付以住宿期間(若超過3日則以3日為限)之基本住宿費為上限、由本飯店所訂定之預付金。
 3 預付金將優先抵充旅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7條規定之情形時,則依違約金、賠償金之順序進行抵充;若有餘額,將於依第11條規定支付費用時予以退還。
 4 若未能依照第2項規定,於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繳納該項所定之預付金,則住宿契約應視為失效。惟此限於本飯店於指定預付金繳納期限時,已將此事項告知住客之情況。

(免繳預付金之特別條款)

第4條 1 儘管有前條第2項之規定,本飯店得同意於契約成立後,免除該項所定之預付金支付義務之特別約定。
 2 本飯店於接受住宿契約申請時,若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所述之預付金,亦未指定預付金之支付期限,則視同已同意前項之特別約定。

(請求配合設施內的防疫措施)

第4條之2 本飯店得依據《旅館業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號)第4條之2第1項之規定,要求擬住宿者予以配合。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第五條 本飯店於下列情況下,得拒絕締結住宿契約。惟本項並不意味著本飯店得於《旅館業法》第五條所列情形以外之情況下拒絕提供住宿。

  1. 當住宿申請未依本條款辦理時。
  2. 因客房已滿(無空房)而無法提供客房時。
  3. 當認定擬住宿者就住宿事宜,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之虞時。
  4. 當擬住宿者被認定符合下列(一)或(二)之情形時。
     (一) 《關於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等之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所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同法第2條第6項所規定之暴力團員(以下稱「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士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二)屬於由符合前項(一)者控制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或其董事中包含符合前項(一)者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所屬人員時
  5. 當擬入住者有言行對其他住客造成顯著困擾時
  6. 當擬住宿者屬《旅館業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號所規定之特定傳染病患者等(以下稱「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7. 若在住宿方面遭遇暴力要求行為,或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但若住宿者依據《關於促進消除以身心障礙為由之歧視的法律》(平成25年法律第65號;以下簡稱「消除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之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之情形除外)。
  8. 當擬入住者反覆向本飯店提出《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所規定之要求,且該要求所伴隨之負擔過重,恐將嚴重妨礙本飯店向其他住客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
  9.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10. 當擬入住者屬醉酒者等情況,且經認定可能對其他住客造成顯著困擾時;或當住客有言行對其他住客造成顯著困擾時。

(關於拒絕簽訂住宿合約的說明)

第五條之二 擬住宿者得向本飯店要求,若本飯店依據前條規定拒絕締結住宿契約,則須說明其理由。

(住宿客的解約權)

第6條 1 住客得向本飯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2 若住宿客因可歸責於其自身之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但依第3條第2項規定,本飯店已指定預付金支付期限並要求支付,而住宿客於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之情況除外),將依據別表第2之規定收取違約金。惟若本飯店已同意第4條第1項之特別約定,則僅限於本飯店於同意該特別約定時,已向住宿客人告知其解除住宿合約時之違約金支付義務之情況。
 3 若住宿客未與本飯店聯繫,且於住宿當日下午6時(若已事先明確告知預計抵達時間,則為該時間超過2小時之時刻)仍未抵達,本飯店得視該住宿契約為由住宿客解除而予以處理。

(本飯店之解約權)

第7條 1 本飯店得於下列情形下解除住宿契約。惟本項並不意味著本飯店得於《旅館業法》第5條所列情形以外之情況下拒絕提供住宿。

  1. 當認定住宿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之虞,或已認定其有此類行為時。
  2. 當認定住宿客符合下列(一)或(二)之情形時。
     甲 黑社會組織、黑社會組織成員、黑社會組織準成員或黑社會組織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乙 當屬前項甲款所述之人士所控制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或其董事中包含前項甲款所述之人士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所屬人員時
  3. 當住客的言行對其他住客造成顯著困擾時。
  4. 當住宿客人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5. 當住宿客就住宿事宜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但住宿客依據《消除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之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者除外)。
  6. 當住宿客反覆向本飯店提出《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所規定之要求,且該要求所伴隨之負擔過重,恐將嚴重妨礙本飯店向其他住宿客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
  7.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8. 當認定住宿客因酩酊大醉等原因,可能對其他住宿客造成困擾時。
  9. 在客房內吸菸、惡意破壞消防設備等,或未遵守本飯店所訂之使用規則中禁止事項(限於火災預防所需之事項)時。

 2 當本飯店依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對於旅客尚未享有的住宿服務等費用,本飯店將不予收取。

(關於解除住宿契約的說明)

第7條之2 若本飯店依據前條規定解除住宿契約,住客得向本飯店要求說明其理由。

(住宿登記)

第8條 1 住客須於入住當日,至本飯店櫃檯辦理下列事項之登記。

  1. 住宿者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職業及聯絡方式
  2. 對於在日本國內無住所的外國人,其國籍及護照號碼
  3. 出發日期及預計出發時間
  4. 其他本飯店認為有必要的事項

 2 若住宿者擬以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之方式支付第11條所定之費用,應於前項登記時預先出示該等憑證。

(客房使用時間)

第9條 1 住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時至隔日上午11時止。惟若為連續住宿,除抵達日及離店日外,可全天使用。
 2 本飯店得不適用前項規定,允許於該項所定時間以外使用客房。在此情況下,將收取下列額外費用。

  1. 下午2點前,加收房費的30%
  2. 下午5點前,加收房費的50%
  3. 下午5點起,將收取100%的房費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住宿者於本飯店內,應遵守本飯店制定並張貼於飯店內之使用規則。

(費用支付)

第11條 1 住宿客人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明細及其計算方法,依別表1所載為之。
 2 前項所述之住宿費用等,請於住客退房時或本飯店提出請求時,於櫃檯以現金、本飯店認可之住宿券、信用卡或其他可替代之方式支付。
 3 即使本飯店已向住客提供客房且客房已可供使用,但若住客自行決定不入住,本飯店仍將收取住宿費用。

(本飯店之責任)

第12條 1 本飯店於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時,或因未履行該等契約而使住客遭受損害時,應賠償該損害。惟若該損害非因應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者,則不在此限。
 2 本飯店雖已取得消防機關核發之合格標章,但為因應萬一發生火災等狀況,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無法提供已預訂客房時的處理方式)

第13條 1 若本飯店無法向住客提供合約所訂之客房時,應徵得住客同意,並盡可能安排提供其他符合相同條件之住宿。
 2 若本飯店縱有前項規定,仍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應向住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之補償金,該補償金將充作損害賠償金。惟若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非歸責於本飯店時,則不支付補償金。

(貴重物品及寄存物品之處理)

第14條 1 本飯店絕不在任何情況下代為保管住客的物品(第15條第1項除外)、現金及貴重物品。
 2 住客的物品、貴重物品及現金,請由住客自行保管。您可使用客房內備有或大廳等公共區域設置的保險箱。
 3 關於住客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因遺失、毀損或遭竊等所造成的損害,除本飯店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況外,本飯店應承擔之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5萬日圓。惟若住客未使用前項所述之保險箱,本飯店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住宿客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

第15條 1 若住客的行李於入住前已送達本飯店,本飯店僅在事先獲得同意的情況下,方會負責保管,並於住客至櫃檯辦理入住手續時交還。此外,現金及貴重物品恕不代為保管。
 2 若住客退房後,其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於本飯店,且能確認所有者身分時,本飯店應聯繫該所有者並徵詢其指示。惟若未獲所有者指示,或無法確認所有者身分時,本飯店將自發現當日起起算,保管該物品7日,期滿後將向最近之警察局報案。但對於食品、飲料及其他可能損害衛生環境之物品,或不適宜保管之物品,即使仍在保管期間內,本飯店得依自行判斷予以處置。
 3 關於住宿客人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因遺失、毀損或遭竊等所造成的損害,應適用前條第3項之規定。

(關於停車的責任)

第16條 當住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將車輛鑰匙交由本飯店保管,本飯店僅提供停車場所,並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

(住宿客的責任)

第17條 若因住客之故意或過失致使本飯店遭受損害時,該住客應向本飯店賠償該損害。

(關於電腦通訊使用的免責聲明)

第18條 若使用者於使用電腦通訊服務期間,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並因此遭受任何損害,本飯店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若因本飯店認定為不當之電腦通訊使用行為,致使本飯店及第三方遭受損害,使用者應就該損害予以賠償。

(準據法與爭議解決條款)

第19條 1 本條款應依照日本法律予以解釋,以日文正文為準;即使提供翻譯文本供參考,亦僅以日文正文為契約之效力依據,翻譯文本不具任何效力。
 2 住宿客人與本飯店均同意,凡因本契約所引起或與本契約有關之爭議,均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專屬約定管轄法院。

附表第1

住宿費用等明細(關於第2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

明細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總金額 住宿費用 基本住宿費(房費)
(但「一晚兩餐」方案為房費+早餐及晚餐費;「一晚早餐」方案為房費+早餐費)
額外費用 餐飲費用(不包含於基本住宿費內的項目)及其他使用費用
稅金 消費稅等相關法令所規定的各項稅賦

(註) 1. 基本住宿費依本飯店所提供的價目表為準。
    2. 若稅法有所修訂,則應依修訂後的規定辦理。

附表第2

違約金(關於第6條第2項)

未入住(No Show) 當天 前一天 3天前 7天前 14天前 30天前 60天前 90天前
一般 個人 100% 100% 100% 50% 20%
團體 10人以上 100% 100% 100% 80% 50% 20%
20人以上 100% 100% 100% 100% 80% 50% 20%
包場 100% 100% 100% 100% 80% 50% 50% 50% 20%

(註) 1.% 係指違約金佔基本住宿費的比例。
    2. 若合約天數縮短,無論縮短天數為何,均將收取相當於1天(首晚)的違約金。

Proud Member of
Small Luxury Hotels of the World™